9.1. 法律基础
对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来说,能源部门是发展的优先领域之一。这受多个因素影响:国家尚未开发的巨大能源潜力(主要涉及水电和可再生能源)、国内电力消费的增长与电力短缺的同时增加、必要能源设备的老化伴随频繁的过载和事故以及能源网络中的大量损失、发电能力高度集中,造成对一个或多个最大能源来源的“脆弱”依赖,且缺乏充分的替代方案或备用资源。
鉴于上述情况,国家采取了多项措施,旨在解决现有问题并创造能源发展的条件,包括通过建设和投入运营可再生能源(VIE)设施,涵盖小型能源项目。
采取的措施中也包括法律方面的改进,即完善现有立法基础并引入各种促进能源发展的措施。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2026年6月16日第212号令,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实施了针对公共关系的临时法律规制,以落实吸引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和保障吉尔吉斯共和国能源安全的措施。
| 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 吉尔吉斯共和国《能源法》,1996年10月30日第56号;吉尔吉斯共和国《电力法》,1997年1月28日第8号;吉尔吉斯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22年6月30日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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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机构 | 吉尔吉斯共和国能源部 |
9.2. 能源部门监管概述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电力生产与传输、分配及零售供应相分离。电力部门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发电组织——电力生产者或进口商;传输组织——网络/传输公司;以及供电组织——分配和销售公司。
电力和热能的生产、传输、分配、销售、出口和进口均须获得许可,且只能基于相应的许可证进行。以下情况无需许可:(i) 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和热能;(ii) 利用任何能源来源生产的自用电力和热能(电力容量不超过1000千瓦);(iii) 微型发电设施的电力销售。
吉尔吉斯的能源系统依赖于河流的水电资源,主要是纳林河。吉尔吉斯最大的电力产出来自大型水电站(如托克托古尔、库尔普赛、塔什库米尔水电站),占总发电量的85%。其余电力来自热电站(ТЭС)、热电联产厂(ТЭЦ)及可再生能源(小型水电站、太阳能和风能电站及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尽管水电站在年度总发电量中占主导地位,但其发电量受季节和水库水位影响较大。夏季水电站满负荷运行,冬季水流减少时,热电站/热电联产厂的负荷显著增加,以保障居民不仅有电力,还有供暖。可再生能源在吉尔吉斯电力行业中占比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措施,包括税收优惠、国家定价政策和免许可等。
吉尔吉斯能源部门实行特殊的价格监管。电价由国家通过能源部下属的燃料能源综合监管部门监管。目前价格依据2025年至2030年的中期价格政策确定。监管严格分为两部分:终端用户(居民和企业)的电价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购电价。终端用户实行差别化电价,依据用电量和用电领域确定。国家保证购买符合要求的“绿色电力”,但近年来定价规则改革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目前,在项目回收期内,国家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平均电价挂钩,但不得超过能源部设定的上限。大型和中型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招标分配,投资者竞争以提供更低更有利的千瓦时价格。对于非常小型私人装置(即微型发电),购电价严格固定为居民平均电价。吉尔吉斯法律还允许可再生能源生产商与大型商业用户签订自由市场价格的直接合同(如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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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由国家投资局与Baker Tilly联合编制,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数据截至2026年6月。做出决策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法规并咨询国家投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