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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汇管理

1 分钟阅读与Baker Tilly联合 · 数据截至2026年6月

5.1. 法律基础

吉尔吉斯共和国实行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吉尔吉斯斯坦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第八条款协议的缔约国,该条款规定取消对当前国际支付和转账的限制,并放弃歧视性货币做法。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外汇管理特点是对购买和使用外币、进行国际结算以及将投资收益汇出国境没有实质性限制。外汇监管主要用于监控交易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吉尔吉斯共和国2022年8月11日第92号《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宪法性法律》;吉尔吉斯共和国2025年4月29日第91号《吉尔吉斯共和国本国货币结算法》;吉尔吉斯共和国2025年8月12日第198号《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
授权机构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

监管

5.2. 外币使用

尽管实行宽松的外汇制度,吉尔吉斯索姆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唯一的法定支付手段,所有类型的支付必须无条件接受。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结算和支付应使用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本国货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操作类型货币例外情况
国内B2B / B2C支付27仅限索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允许使用外币支付
定价、价格标签和价目表28仅以索姆标价
广告和市场营销29仅以索姆标价禁止以外币标价
对外贸易合同(进口/出口)30自由选择货币货币由双方协议确定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价格也应以吉尔吉斯索姆标示,且不得与外币汇率挂钩。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外币,具体包括:

• 在出口和进口商品及服务的供应合同中;

• 在根据投资协议或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签订的公私合营协议实施的燃料能源领域投资项目中销售商品和服务时,货币由双方协议确定。

吉尔吉斯共和国1996年5月8日第15号民法典第307条。吉尔吉斯共和国2014年9月30日第56号关于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某些商品贸易规则第33条;吉尔吉斯共和国2022年8月11日第92号《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宪法法律》第21条第1款;吉尔吉斯共和国2025年4月29日第91号《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货币结算法》第4条第2款;吉尔吉斯共和国1998年12月24日第155号《广告法》第5条第11款。

禁止以外币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广告。

5.3. 国际结算

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对外贸、投资、信贷及其他民事法律交易的国际结算设限。此类交易的债务和支付货币由双方协议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进行国际结算时,银行有权要求提供为遵守反犯罪资金筹集法律及其他强制性要求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5.4. 利润和资本汇回

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保证投资相关收入及其他支付的自由汇出。投资者有权在缴纳相应税费及其他强制性支付后自由汇出与其投资相关的款项。

国家保证投资者在货币兑换及资金进出吉尔吉斯共和国方面不受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吉尔吉斯共和国2025年8月12日第198号《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第13条。

资本出资

合同支付,包括信贷合同

投资活动产生的利润、股息、资本增值

征用赔偿

来自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销售或清算收入

根据主管机关对争议审理结果的决定支付的款项。31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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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由国家投资局与Baker Tilly联合编制,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数据截至2026年6月。做出决策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法规并咨询国家投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