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指南 |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为开办和经营企业提供了多种组织法律形式选择。其中包括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及以下类型的商业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公开股份公司、合作社、农民家庭农场、国有企业、市政企业。然而,上述形式中最常见和最常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ООО)、封闭式股份公司(ЗАО)以及分支机构/代表处。对于某些类型的活动,法律可能规定必须以特定的组织法律形式设立组织(例如,银行通常以股份公司形式在吉尔吉斯设立),并对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要求。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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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指南 | 吉尔吉斯法律手册 | |||
|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为开办和经营企业提供了多种组织法律形式选择。其中包括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及以下类型的商业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公开股份公司、合作社、农民家庭农场、国有企业、市政企业。然而,上述形式中最常见和最常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ООО)、封闭式股份公司(ЗАО)以及分支机构/代表处。对于某些类型的活动,法律可能规定必须以特定的组织法律形式设立组织(例如,银行通常以股份公司形式在吉尔吉斯设立),并对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要求。 20 |
| 比较标准 | 有限责任公司(ООО) | 封闭式股份公司(ЗАО) | 分支机构/代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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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 一种由一个或多个具有对该经济实体的债权义务权利的人设立的经济实体形式,其注册资本分为份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或股份(在封闭式股份公司中)。具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为开展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类型活动所必需的民事义务。 | 法人实体的独立分支机构,位于其注册地之外,执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能/代表及维护利益 | |
| 创始人 | 不超过30。一般规则下,创始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或法人(包括外国法人)。单一创始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链的最大深度不超过3级。可以由另一个仅由一人组成的经济实体作为唯一成员,前提是这些经济实体不受外国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不超过50。一般规则下,创始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或法人(包括外国法人)。可以由一人设立,或在一名股东购买闭合股份公司的所有股份的情况下由一人组成 | 创始人为设立的法人。一般规则下,法人(包括外国法人)设立其分支机构/代表处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 |
| 创始人责任 | 一般规则下,创始人/股东仅以其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股份价值承担责任。由一人组成的公司对其作为唯一成员/股东的经济实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 设立法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活动(包括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 |
| 无最低门槛。必须在以下期限内全额缴纳 | 不少于10万索姆。14 必须在以下时点全额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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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有限责任公司自国家注册之日起第一年内。不得免除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缴纳出资义务,包括通过抵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 | 闭合股份公司设立时。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份款义务,包括通过抵销对闭合股份公司的债权 | 不适用 |
| 管理机构 | 1. 参与者大会(唯一参与者)/股东大会 2. 董事会(可选) 3. 执行机构(集体或单一) 4.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员(有限责任公司可选) | 1. 创建法人实体(主管管理机构/授权负责人) 2. 分支机构/代表处负责人 | |
| 利润分配 | 对支付的股息金额无最低或最高要求 | 一般规则,闭合股份公司应将不少于净利润的25%用于支付股息 | 对分配(支付)的净利润金额无最低或最高要求 |
| 税收 | 选择组织法律形式通常不影响税收制度 | ||
| 一些特点 | 1.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的可能性 2. 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灵活法律规制 3. 参与者名册由国家登记机关管理 | 1. 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闭合股份公司的活动法律规制更为严格 2. 闭合股份公司应自行管理股东名册或聘请独立登记机构 3. 闭合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出售股份的权利 4. 不超过25%的股份可为优先股 | 1. 分支机构/代表处负责人依据授权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2. 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活动受法律最低限度规制 |
约为1144美元。
3.2. 国家
组织注册程序
国家注册为申报性质,目前实行“一站式”原则,即同时在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和社会基金进行注册,并赋予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ИНН)和国家统计编码(ОКПО)。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以数字(电子)形式进行。标准注册期限为3-5个工作日,同时可通过支付额外费用加快注册。注册所需文件通常包括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创始人关于设立组织的决议(其中应包含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和信息)、创始人相关文件、法律规定的组织注册地址文件、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其他文件。若提交文件审核通过,登记机关将发布国家注册命令,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吉尔吉斯共和国法人、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统一国家登记簿。
3.3. 许可和批准要求
及获取许可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开展特定类型的活动和/或进行特定操作,可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批准或其他许可性质的文件(证书、证明、证件、结论、协议、报告、证明等)。吉尔吉斯共和国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简化和优化许可及批准程序,包括合理减少许可文件,以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并消除经营中的不必要障碍。其中一项最新措施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于2026年4月16日发布的第144号法令。根据该法令,引入了所谓的许可文件“监管断头台”,规定了许可文件的详尽清单,并实施了优化部分许可发放程序的措施,同时规定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和企业主体有权在未获得此前要求但未列入该清单的许可文件的情况下开展活动。因此,所需许可文件的总数减少了超过一半(从905个减少到439个)。
此外,国家还采取措施支持某些优先经济领域。特别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签署了支持IT行业、初创企业、创意产业和可再生能源的法令。同时,吉尔吉斯共和国通过了《风险投资法》,旨在发展创新和有前景的商业项目的融资机制。
大多数许可文件为不可转让(即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条件转让给他人使用,重组情况除外),并且它们的有效期可能是定期、无限期或仅用于执行一次性操作。许可证和批准被纳入吉尔吉斯共和国统一自动化(电子)许可证和批准登记册。每个发证国家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已发许可证和批准的清单、申请表格及申请许可证/批准所需文件清单,以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许可事项(一般原则、许可证和批准的种类和类型、需获得许可证/批准的主要活动和操作清单、许可程序、许可监管、许可证/批准终止的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一是2013年10月19日第195号《吉尔吉斯共和国许可批准制度法》。然而,某些活动类型的许可问题(例如银行业务、矿产资源利用、电信运营商活动)由其他专门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单独或更详细地规定。
吉尔吉斯共和国可以承认由外国国家授权机关颁发的许可证:通过许可证的相互承认程序、基于相关国际协议的自动承认程序,以及在单方面条件下,前提是这些许可证被纳入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批准的单方面承认的许可证清单。纳入单方面承认清单的许可证仅限于由外国国家许可方颁发且其许可要求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同或更高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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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由国家投资局与Baker Tilly联合编制,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数据截至2026年6月。做出决策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法规并咨询国家投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