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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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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概况、法律体系、投资环境、保障与保护。
2.1.法律基础
国家投资政策旨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国内外投资的引入,确立平等和公正的法律原则及投资保护保障。
- 关键法律
- 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2025年8月12日第198号(以下简称“投资法”)
- 授权机构
-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下属国家投资局
- 制造业(6.188亿美元)
- 47.2%
- 矿产开采(2.463亿美元)
- 18.8%
- 建筑业(810万美元)
- 0.6%
- 贸易业(1.17亿美元)
- 8.9%
- 交通与物流(1170万美元)
- 0.9%
- 信息技术与电信(7360万美元)
- 5.6%
- 金融与保险(1.422亿美元)
- 10.8%
- 专业、科学及技术活动(5040万美元)
- 3.9%
- 酒店与餐饮业(1650万美元)
- 1.3%
- 其他活动(2550万美元)
- 2%
总计:13.1亿美元(2025年)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2026年6月10日快报信息。
2.2.投资保障与保护
法律规定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障体系和保护机制。主要保障和保护机制包括:
-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即在类似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享有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 在存在仲裁协议和/或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议;
- 基于合同模式实施大型投资项目的可能性,包括与国家签订投资协议;
- 在国际条约为投资者提供更优惠条件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前提是符合国家利益);
- 禁止对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无理干预;
- 对“投资”的广泛定义(资本、财产、知识产权、合同权利等);
- 防止非法征用,包括按市场价值支付相称且及时的赔偿义务;
- 保障获取信息的权利,依法自由开展投资活动;
- 自由选择投资形式和方式;
- 收入和资本自由转移的权利。
2.3.激励措施
根据投资规模和方向,投资者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 稳定机制、税收优惠、海关优惠、非税收优惠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接入工程基础设施和通信设施
- 提供投资签证
- 在缺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和采纳特殊的技术监管规则和要求
- 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提供土地使用权、水域使用权。
2.4.投资协议
《投资法》规定,投资项目可基于投资协议实施,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条件。
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协议可由以下主体签订:
- 投资者与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之间;
- 投资者与部长会议之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投资协议的签订方取决于项目预期的投资规模。
投资协议可通过公开竞标或投资者与部长会议之间的直接谈判方式签订。若投资额达到10亿索姆(约合115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者具备在类似领域成功实施项目的经验证明,则适用与部长会议的直接谈判。直接谈判的程序和条件由部长会议确定。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投资协议的签订方可以是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例如,除比什凯克和奥什市市政府外的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就投资额在100万至5000万索姆之间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两个或以上此类机关可就投资额在100万至2亿索姆之间的项目签订协议。除比什凯克和奥什市外的城市市政府可作为协议方,投资额范围为100万至3亿索姆;若与其他地方自治机关共同参与,则投资额范围为100万至4亿索姆。对于投资额在100万至10亿索姆之间的项目,比什凯克和奥什市的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相关部委也可作为投资协议的签订方。
- 中国
- 47.5%
- 乌兹别克斯坦
- 1.2%
- 俄罗斯
- 13.9%
- 其他国家
- 3.7%
- 英国
- 2.4%
- 哈萨克斯坦
- 9.3%
- 荷兰
- 5.4%
- 土耳其
- 9.1%
- 印度
- 2.7%
- 塞浦路斯
- 3.4%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1.4%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对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投资》,2026年6月10日快报信息。
2.5.稳定机制
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签订最长为期10年的稳定协议,该协议允许在税收和非税收缴款方面适用投资项目实施的最优惠条件。如果在投资项目实施期间税收法律或非税收缴款法律发生变更,签订稳定协议的投资者和/或被投资企业有权继续适用所选择的最优惠条件,并且如果协议签订后引入了更优惠的条件,也可使用这些条件。
稳定机制的主要特点:
- 适用期限 – 最长10年;2 3 4 5
- 适用于符合既定标准的投资项目;
- 适用于投资者及被投资企业;
- 适用于税收(包括增值税(VAT),但不包括其他间接税)和非税收缴款(不包括政府机构提供服务的缴款);
- 在投资者和/或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参与者结构变更时保持有效。
享有稳定机制权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签订稳定协议之日起3年内,对被投资企业资本进行不少于2亿索姆(≈230万美元)的投资;
-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项目,在签订稳定协议之日起5年内进行不少于10亿索姆(≈1150万美元)的投资。
2.6.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 投资促进与保护
吉尔吉斯共和国已签署30多项双边投资促进与相互保护协议。12 此类协议通常包括:
- 公平和非歧视待遇;
- 收益和资本的自由转移;
- 防止非法征用;
- 访问国际投资仲裁。
2.7.投资争端解决
自2022年起,吉尔吉斯共和国成为《华盛顿公约》缔约国13。
投资争端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通过谈判和调解;
-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院;
- 在国际仲裁中,前提是存在包含有效仲裁条款的书面协议,或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将争端提交仲裁。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投资政策中心: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countries/113/kyrgyzstan 1965年3月18日《国家与外国投资者间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华盛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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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由国家投资局与Baker Tilly联合编制,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数据截至2026年6月。做出决策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法规并咨询国家投资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