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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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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仲裁、司法体系。
16.1.法律基础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争议解决在国家法院进行,也可通过替代性(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进行。
主要规范性文件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2021年);2017年1月25日第14号吉尔吉斯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2017年1月25日第13号吉尔吉斯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典;2021年10月28日第129号吉尔吉斯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
由全民公投于2021年4月11日通过,并由吉尔吉斯共和国2021年5月5日第59号法律生效。
16.2.司法系统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 级别/机构 | 法院组成 | 主要权限 |
|---|---|---|
| 第一审级 | 法院组成区级、市级和行政法院 | 主要权限实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及其他案件 |
| 上诉级 | 法院组成州法院、比什凯克市法院 | 主要权限复审尚未生效的第一审法院判决 |
| 再审级 | 法院组成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 | 主要权限复审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及司法实践解释 |
| 宪法监督 | 法院组成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院 | 主要权限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际条约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等 |
16.3.仲裁法院(仲裁庭)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允许在存在仲裁协议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仲裁庭进行非诉讼争议解决。
- 关键规范性文件
- 吉尔吉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2002年7月30日第135号
- 常设机构
- 吉尔吉斯共和国工商会国际仲裁庭
- 适用范围
- 民事法律争议
- 管辖依据
-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单独协议)或法律规定
- 适用法律
- 由当事方协议确定;如无协议,由仲裁庭确定
- 法院组成
- 单一仲裁员或合议庭(奇数人数)
- 保密性
- 仲裁程序为保密程序
- 仲裁庭裁决
- 对双方具有最终和约束力
- 对决定的异议
- 仅在有限情况下允许,主要涉及国家或国有企业参与的情况
- 强制执行
- 根据由国家法院签发的执行令进行
- 司法监督
- 在签发执行令或审查撤销申请时对形式依据进行审查
16.4.调解
调解程序是另一种替代性(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 关键规范性文件
- 吉尔吉斯共和国《调解法》,2025年11月14日第256号
- 适用范围
- 民事、家庭、劳动争议及部分刑事案件类别
- 原则
- 自愿、双方平等、调解员中立、保密性
- 特点
- 基于合同进行;结果为调解协议,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16.5.司法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司法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总检察院下属的司法执行官服务机构负责。
关键规范性文件 吉尔吉斯共和国《司法执行官地位及执行程序法》,2017年1月28日第15号。
吉尔吉斯共和国参与国际条约,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和仲裁裁决,包括1958年纽约公约及独联体框架内的协议,以及与若干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互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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